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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 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50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赵传学 案由: 行政作为 已被浏览2568次 更新时间: 2018/08/21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x,女,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xx,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x,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


上诉人安x因确认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一案,不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x的委托代理人杨律师、赵传学,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埇政征补决(2014)2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给予上诉人公平补偿,对上诉人房屋价值评估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上诉人的房屋系商用房,被上诉人作出的决定缺少对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一审法院在错误的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错误判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埇政征补决(2014)3号决定征收原告安x的房屋在被告埇桥区政府确定的宿州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该范围涉及被征收户约792户,其中沿街门面户数约213户。原告房屋征收编号为2013-Z02-(48-52)号。被告给予原告房屋补偿面积为258.19平方米。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的相关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袁 永 

代理审判员 戴宝琴 

代理审判员 庄明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节,分别处理:


(三)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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