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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等32人与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义务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3)昌中行终字第35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案由: 行政不作为 已被浏览2888次 更新时间: 2018/08/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昌中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孜xx,男,哈萨克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回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回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回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回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回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xx,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女,回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x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吾拉xxx,男,哈萨克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x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x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x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条勒干xxx,男,哈萨克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xx,男,哈萨克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x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x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汉族,哈萨克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文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克松,奇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等32人因不服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3)奇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等32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律师、周律师、被上诉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汪克松、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32名原告系奇台县古城乡南湖牧场村民。自2013年4月有某施工队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建设道路。原告认为未看到相关的任何征地批准文件及“一书四方案”、未看到任何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召开听证会,因此某单位的行为明显违法,原告遂于2013年5月8日向被告邮寄了《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予以查处。因原告未收到被告对其作出的答复,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以上述诉请理由起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所提及的项目征地,都是经奇台县建设局申请,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奇台县国土资源局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奇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建设的。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是因为没有看到征地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而认为存在违法征地行为要求被告查处,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经被告核实在原告的承包地上进行的征地建设项目均由被告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征地批准手续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不存违法征地的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王xx,范xx,合孜xx,马xx,马xx,赵xx,马xx,马xx,刘x,汤xx,王xx,马xx,尹xx,王xx,吾拉xxx,齐xx,俞xx,连xx,范x,罗x,刘x,李xx,李x,条勒干xxx,巴xx,罗x,陆xx,苗xx,马xx,陈xx,吴x,王xx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xx等32人均不服,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是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具有查处违法征收土地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以邮政专递的方式向被上诉人邮寄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对违法征地施工行为予以查处,但被上诉人一直未予查处,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不对32户上诉人依法承包土地违法征收行为予以查处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以没有看到征地批准文件及“一书四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进行查处,是上诉人的主观猜测,被上诉人履行行政行为不能以他人主观猜测,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不能对他人实施行政处罚,况且,被上诉人从未收到过上诉人邮寄的申请书。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其他新证据。


二审中,本院依法从奇台县邮局调取上诉人邮寄给被上诉人的申请的邮件回执单,并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被上诉人认可收到上诉人的申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其他新证据。


本院依法从邮局调取上诉人邮寄给被上诉人的申请的邮件回执单,经组织双方质证,被上诉人认可收到上诉人的申请。


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3年5月9日收到上诉人邮寄的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该条,被上诉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是依法履行土地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本案上诉人于2013年5月8日向被上诉人邮寄违法征地查处申请书,被上诉人已于同年5月9日收到该申请,但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要求查处的申请进行查处,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3)奇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被上诉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不对上诉人王xx等32人要求违法征地申请查处行为违法。


一审案件收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50元,合计100元,均由被上诉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段新卫

代理审判员马雪静

代理审判员高玉莲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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