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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与北京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4709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毕文强 案由: 合同纠纷 已被浏览2666次 更新时间: 2018/08/31
关键词 合同纠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4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xx,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x楼xx层。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xx,女,1984年2月5日出生,北京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xx,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北京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于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40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天水担任审判长,法官高峙、法官田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xx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被上诉人恒富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406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天水

审   判   员   高   峙

代理审判员  田   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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