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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或者未经合法程序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属于违法
已被浏览2482次 作者:陈伯文 更新时间: 2018/09/19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七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越权或者未经合法程序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属于违法


170越权或者未经合法程序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属于违法


——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未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且未经合法程序,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其拆除行为违法。


标签:征收|强制拆除|超越职权|


案情简介:李某系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新村村民,因海淀区御水苑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开发,李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2017年6月16日,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在没有解决李某的补偿问题,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即拆除李某房屋的房屋二楼,屋内财产全部损坏。李某诉至法院起诉确认甘家口街道办、海淀区城管监察局强制拆除其房屋加盖二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并按照职责查处或者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告。甘家口街道办不具有对相关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因此,甘家口街道办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海淀区城管监察局在实施强制拆除时,亦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或者报经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即迳行对上述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明显不当。判决确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和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对李某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新村房屋上的第二层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不能越权强拆;并且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强制行为,否则房屋被拆除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且拆除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行初47号“李宝珍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确认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见《李宝珍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确认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申进、人民陪审员陈萍芳、人民陪审员杨海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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