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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超范围和标准征收项目是否属于违法?
已被浏览8363次 作者:肖敬仁 更新时间: 2018/10/30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2018年10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要严格把好棚改范围和标准,坚持将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作为改造重点


棚改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既改善一些破旧小区、棚户区的居住条件,又改善城市面貌。但近些年来各地棚改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有的地方对棚改范围和标准把握不严,既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严重损害了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超范围和标准征收项目是否属于违法?


关于棚改的界定,一般参照旧城区改建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等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四规划一计划”。


对于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征收项目,是否属于违法征收?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最近承办了一个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案件简介:2017年4月13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出《棚改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并附《补偿方案》予以公示。2017年8月9日,沙市区政府发布《棚改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段某等18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段某等18人认为沙市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不合法,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征收决定通告。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等18人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的争议焦点是征收决定的通告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通过对政府提交的证据分析,法院认定沙市区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征收决定的通告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沙市区政府做出的棚改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通告违法,应由沙市区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沙市政府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沙市政府向本院提交《规划意见书》证明“规划正在进行中”。但是,沙市政府不能证明其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关于“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盛廷拆迁律师温馨提醒:实践中地方政府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征收房屋的情况较多,对棚改范围和标准把握不准时,请咨询专业律师,请专业律师助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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