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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征收补偿决定问题大数据报告——盛廷征收拆迁(产权保护)系列大数据报告之三
已被浏览2723次 作者:大数据制作团队 更新时间: 2021/02/13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各地政府在推进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定安置补偿协议时,为避免项目工期因此而无限期拖延下去造成的重大损失,征收方有权作出补偿决定来向前推进程序。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征收人实施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征收人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因此,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活动中被征收人经常面临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该法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本报告意在通过对征收拆迁过程中涉及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调查,来分析此种案件类型的特点及司法实践情况。力图通过此种分析,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及被征收人提供一种参考:即征收拆迁的大背景下,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内容及实施情况等进行考察,总结归纳出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容易出现的违法情况,促使征收部门合理行使行政权力,促进征收双方合理合法洽谈补偿。


为了更好的了解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征收补偿决定问题,及时掌握征收中关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裁判动态,更好的提供征收领域的法律服务,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运用大数据分析,搜集了自2014年至2017年之间,征收中涉及征收补偿决定问题的1392个案件进行分析,归纳出争议焦点、提炼裁判观点,凝聚成文,以期更好的指导案件承办,为被征收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检索条件】


1、案件来源:alpha案例库 最高院裁判文书网


2、检索日期:2018年9月


3、年份:2014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4、条件限定:全文同句包含“征收补偿决定 一案”、引用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案由为“行政”、审理程序为“一审,二审,再审”


5、案件数量:1392份


alpha案例库 最高院裁判文书网



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2014年到2017年期间,全文同句包含“征收补偿决定 一案”、引用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案由为“行政”、审理程序为“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共计1392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根据alpha数据库提供给的数据显示,2014年征收中涉及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为156件,2015年为372件,2016年为402件,2017年为462件,案件数量在2015年有明显提升,其余年份也都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二、案由分布


由于在检索时已经添加了“行政案件”为检索条件,因此1392件案件全部为行政案件,其中行政行为种类案件1392件,行政管理范围案件10件。 


案由分布


三、审理程序


在1392件案件中,一审程序案件为655件,二审程序案件为629件,再审程序案件为108件。被征收人在一审裁判后选择上诉的概率很大,占96%。说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几率较大。


审理程序


四、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在涉及征收补偿决定类的案件中,629件二审裁判结果中,有560件维持原判,占比89%,61件改判,占比10%,7件发回重审,占比1%。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总占比为11%。


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五、分布的地域


前三位分别为江苏144件、上海117件、山东114件。


分布的地域


征收中征收补偿决定的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征收补偿决定发布的主体和对象


通过对征收过程中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发布主体,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进行分类统计,发现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兼有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主体。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尚没有专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各类管理委员会给予权威的法律地位定位,因此,在实践中,对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多有争议。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检索(有6个征收决定作出主体为管理委员会),我们认为各种管理委员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因此,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当其行为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行政救济途径来获得救济,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问题,请参考本所撰写的《征收中征收决定问题大数据报告》。


征收补偿决定发布的主体和对象


征收决定所涉范围内被征收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其他组织。在1392件涉及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中,有1367件是针对自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25件是针对法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能达成补偿协议以自然人为主。


征收补偿决定发布的主体和对象


二、征收补偿决定涉及的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要求征收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在我们发现,在检索的有关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中,以旧城改造(574件)、棚户区改造(305件)、城中村改造(78件)、旧危房改造(18件)的“改造类”项目居多,占到了全部案件总量的73%。而以基础设施建设(199件)及修建公路(25件)为由进行征收及补偿工作,是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第二大类理由,占到了全部案件总量的16%。剩余的其他案件主要由地区综合治理改造项目、环境保护性改造项目等构成。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时不会对涉及征收项目进行定性分析,这些项目通常都是商业开发项目。


征收补偿决定涉及的项目


三、征收补偿决定涉及土地的土地性质


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的范围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本次检索的案例中绝大部分涉案土地的性质都是国有土地,但也有27件是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以及161件不能明确土地性质的案件。在判断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时,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在国有土地上适用,可以成为一个关注点。


征收补偿决定涉及土地的土地性质


四、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的理由


在1392件涉及违法建设的案件中,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案件为223件。被撤销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类: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合法区位、面积、用途认定错误、补偿方式不合法、房屋安置补偿标准的事实查明错误等情形;


(2)征收补偿决定程序不合法:主要包括送达程序错误、评估程序错误等情形;


(3)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即集体土地性质上不适用国有土地上征收程序。


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的理由

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的理由

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的理由


五、高频法条分析


高频程序法条


由得到数据分析可知,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上诉几率大,但是二审法院改判的几率较小,所以在程序性法条中高频法条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案件受理范围等内容。


高频程序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


征收补偿决定事关被征收人获得何种补偿、获得多少补偿的问题。故实体法条主要围绕着房屋评估的价值、房屋评估的程序,以及产权调换的方式、回迁政策等方面。


高频实体法条


征收中违法建设问题主要裁判观点


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没有充分进行调查,认定事实不清,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裁判规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行为时,要对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示,未充分进行调查作出的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景淼与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行初字第00004号判决书]


【法院观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原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货币补偿方式依据了营惠估字(2012)第0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的有效期为2013年1月27日--2014年1月26日,至被告2014年8月1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超过一年的有效期,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就评估报告向原告进行了送达,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因此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二、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利应予撤销


【裁判规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补偿形式选择权的,补偿决定不合法。


【案例索引】李卫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行二初字第145号判决书]


【法院观点】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某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于涉案项目的房屋补偿,规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其中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规定:1、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在本项目内进行选择;2、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但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虽然确定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但在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中只确定了房屋征收人提供涉案项目新建房源作为产权调换,而剥夺了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权利。据此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方式不合法,征收决定应予撤销。


三、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未保障被征收人的复核权利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


【裁判规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救济权利未保障的,据此作出的征收决定亦不合法。


【案例索引】张金龙与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3行初38号]


【法院观点】涉案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于2017年1月4日作出,1月5日向原告送达,1月6日被告即作出了补偿决定,从时间上看,凉州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实质剥夺了原告张金龙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和对复核结果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其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违法。


四、房屋的附属物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事实依据,征收补偿决定也要对房屋的附属物进行补偿


【裁判规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出现漏登等情形,会导致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认定不清。


【案例索引】董小红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4)龙法行初字第23号]


【法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尽管原告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但未对入户防盗门和空调漏登,是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五、被征收人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要纳入补偿,遗漏院落、空地的评估报告不合法


【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案例索引】王海庆与宁津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终776号]


【法院观点】原审中被上诉人曾主张,上诉人有证房屋、无证房屋已经进行纳入评估范围,其价值已经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本院注意到评估机构在对上诉人有证房屋进行评估时采用市场法,根据一定时间节点内的其他特定房屋成交案例,取相应的平均值确定上诉人房屋价值,记载的比较因素选择为“交易期日、交易情况、区域因素及个别情况”,评估报告并未说明涉案空置土地使用权价值如何体现。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涉案评估的房屋价值,应当未涉及该房屋的证载土地面积因素。根据评估报告的内容,尤其需要结合上述评估本身的委托范围、评估目的,本院认为,涉案评估未涉及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空置土地的价值,据此评估价值作出的的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


六、征收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应遵照严格的程序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的重要条件之一是程序合法


【裁判规则】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为: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2、征收部门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提请作出补偿决定;3、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4向被征收人送达补偿决定。


【案例索引】丁俊文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425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经查,被告市政府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本案征收补偿决定涉及的签约期限,截止日为2014年1月21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原告)未能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征收部门于2014年4月30日向市政府提请作征收补偿决定。之后,被告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同时送达原告。综上,被告市政府作出上述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并无不当。


七、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主,行政机关以不利于被征收人知晓的方式送达补偿决定的,送达程序不合法


【裁判规则】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式进行送达,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可能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及时知晓征收补偿决定内容的其他送达方式。


【案例索引】陈玉亮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91号]


【法院观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应以直接送达为主,被告金水区政府未采取更加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式而是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导致原告无法及时知晓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其送达程序亦属不妥。综上,被告金水区政府作出的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中针对原告陈玉亮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八、被征收人是企业的,补偿应当包含停产停业损失,征收补偿决定未对被征收人进行停产停业补偿,应予撤销


【裁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案例索引】梅州市东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4行初84号]


【法院观点】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仅对原告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了货币补偿,遗漏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因原告是合法成立的企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含停产停业损失。且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了给予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被告认为原告的建筑物有出租给其他人经营,被告将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了实际经营者。但原告陈述,原告出租的只是公司经营区域的一部分,仍有一部分是原告自有的经营场所,应对其公司自有经营场所部分进行补偿。综上,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九、征收补偿决定要对土地性质进行核实,征收补偿决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而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裁判规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法律依据不同。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应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性质进行核实。


【案例索引】刘老标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豫71行初575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原告刘老标所诉房屋,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性质为私有,但该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载明该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原告刘老标述称被告管城区政府没有颁发其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告管城区政府与原告刘老标当庭提供的涉及本案同一栋不同房屋土地性质的证据相矛盾。由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法律依据不同,原告所诉房屋是1993年经拆迁后原址安置的房屋,原告诉称之前该房屋集体土地性质是否已经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需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当庭要求被告五日内提交证明该房屋土地性质的证据,被告管城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提交。原告刘老标目前涉案房屋土地性质尚不明确,而该证据直接影响到原告刘老标涉案房屋被征收补偿安置利益,故被告管城区政府作出的管政征补[2017]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


十、不得使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裁判规则】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案例索引】上诉人丁义平因诉秦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行终37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作为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被上诉人县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本案中,2014年12月5日,被上诉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上诉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法定程序。故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结语


本文从案件数量、案由分布、审理程序和分布地域对征收活动中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宏观层面入手,直观的分析和把握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补偿决定的发展趋势;进一步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征收补偿决定适用的对象、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的理由方面具体分析征收中征收补偿决定涉及的主要问题,以期对征收类案件中征收补偿决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被征收人合理合法洽谈补偿提供实践指引;同时列举征收中征收补偿决定问题主要裁判观点,把握法院审判动向,助力于各方当事人了解司法裁判趋势,审时度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运用大数据对征收中涉及的征收补偿决定问题进行分析,让数据说话,是盛廷致力于为被征收人产权提供有效保护使然,是盛廷与时俱进结合时代的发展不断自我提升使然。盛廷将一如既往的坚持为被征收人维权,用行动、用事实、用数据证明盛廷保护被征收人合法产权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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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报告制作参与团队:


主编:毕文强


参与人员:李永卓、贾新芳、马娜、王兵、信科宇、肖敬仁、张双艳、白玲、杨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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