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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万恶的棚户区改造--有法保护
已被浏览9806次 作者:张双燕 更新时间: 2018/10/30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八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别了,万恶的棚户区改造--有法保护


180政府部门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部门在既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未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强拆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标签:房屋征收| 强制拆除|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南昌市的朱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因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朱某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但就拆迁补偿问题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3月2日上午,朱某房屋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强行推掉,室内物品全部被毁。朱某认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在既未与朱某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也未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其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朱某的房屋,违反了上述规定。故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拆除朱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政府部门要合法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要在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或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其强制拆除之后才能实施。


案例索引: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行初285号“朱崇莲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见《朱崇莲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罗锦戎,审判员张广金,审判员王宏瑞),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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