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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的溯及力:新宅院新办法,老宅院老办法
已被浏览3316次 作者:信科宇 更新时间: 2018/10/25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八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城乡规划法的溯及力:新宅院新办法,老宅院老办法

183法不溯及既往,行政部门不得以现法处罚先前行为


——法不溯及既往,因城市规划区变更,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性质根据建设时法律认定。


标签:法不溯及既往|违法建筑|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简介:马某系武陟县某村村民,在武陟县拥有集体土地上的宅院一处,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12月12日,某工程项目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建设,马某的宅院,包含于上述工程征用范围之内。2017年7月5日,武陟县某乡政府以马某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作限期拆除决定,责令限期拆除。马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某乡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为可诉行政行为。同时,原告马某的房屋建造于2000年左右,且持有武集建(92)字第1319012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某乡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出虹限拆字[2017]第003号限期拆除决定前,原告马某实施了违法建设的行为,故被告作出的虹限拆字[2017]第003号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故确认被告武陟县某乡人民政府2017年7月5日对原告马某作出的虹限拆字[2017]第003号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实务要点: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先前违法建设行为,无溯及力。


案例索引: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行初153号“马生良与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见《马生良与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卫超、陪审员范晓玲、人民陪审员宋瑞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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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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