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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违法
已被浏览2105次 作者:杨梦迪 更新时间: 2018/11/03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八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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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违法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其拆除行为缺乏认定事实、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的依据,拆除行为违法。


标签:强制拆除|行政强制|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熊某、范某与某校签订《学校养鸡场承包合同》,2017年2月22日,临泉县姜寨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给熊某、范某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二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姜寨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被告姜寨镇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拆除行为没有认定事实、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依据,理应撤销,但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遂判决确认被的拆除行为违法。


实物要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拆除行为无认定事实、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其拆除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行初48号“熊书军、范玉华诉临泉县姜寨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见《熊书军、范玉华与临泉县姜寨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煌真,审判员王敏,人民陪审员韦耿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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