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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口冻结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入户,分户?
已被浏览7249次 作者:杨青 更新时间: 2018/11/26
关键词

案情简介


王某系A市B区C街道D村村民。B区住建委于2010年9月8日向B区土储分中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B区土储分中心进行某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拆迁D村房屋。王某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该宅院户籍登记人口共7人,即王某、安某(王某之妻)、王某2(王某之长子)、王某3(王某之长媳)、王某4(王某之孙女)、王某5(王某之次子)、王某6(王某之二儿媳)。其中王某4因出生于2011年11月8日入户,王某6系与王某5结婚于2012年11月7日入户。2010年9月9日,评估公司对王某的宅院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制作《评估报告》,送达后王某拒签。因B区土储分中心与王某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B区土储分中心于2014年2月19日向B区住建委申请裁决,并提交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拆迁估价报告》等申请材料。经审查,B区住建委于2014年3月6日作出《裁决书》,并向B区土储分中心及王某送达。2014年3月10日,B区住建委作出《更正通知》,将裁决书第3页第20行“获得每月1600元的周转费”更正为:获得每月2000元的周转费。将裁决书第4页第12行的“申请人A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B区分中心支付被申请人王某每月1600元的周转费”更正为“申请人A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B区分中心支付被申请人王某每月2000元的周转费”。王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裁决书》。


一审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王某上诉。经二审法院调查,认定,B区住建委作出《裁决书》时,王某的户籍登记人口共7人,其中王某6因婚姻原因入户,王某4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A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亦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裁决书》认定王某在该宅院在册人口共5人,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撤销A市B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


拆迁户口冻结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入户,分户?


律师解读:


1992年司法部办法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第十二条 规定,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拆迁当中,关于户籍的具体规定目前没有在国家法律中体现,但是相关地方法当中会有规定,如果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认为自己家的认定人数有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异议,并申请重新认定。或者提起相关诉讼。及时关注一下相关地方法的规定。比如北京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其中就有明确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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