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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形式
已被浏览2118次 作者:渠旺鑫 更新时间: 2018/11/21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九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形式


19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形式


——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适当形式重新答复


标签:信息公开︱不符申请︱重新答复


案情简介:申请人田某某、范某某向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人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因不服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025)号《告知书》,[X1] 于2017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人民政府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025)号《告知书》,判决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法院认为:二原告针对两个项目整体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申请的公开,被告对涉及北里八口村信息进行了告知,未就“大寺新家园”、“天津大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涉及的北里八口村以外的信息进行告知说明。庭审中,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与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具有利害关系,能否向原告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人民政府应重新向原告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重新答复。


案件索引: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行初61号“田树东、范家友等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人民政府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田树东、范家友等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薄娟、陪审员刘青雪、陪审员张学凤),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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