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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项目审批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已被浏览2844次 作者:杨梦迪 更新时间: 2021/02/1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零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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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未进行项目审批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项目审批是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行为,未进行项目审批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标签:征收决定|房屋征收|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30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大佛寺景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将张某所有的房屋及使用土地进行征收。张某认为甘州区政府作出该征收决定的程序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甘州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项目审批是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行为,未进行项目审批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但考虑到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已开始全面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故本院只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


实务要点:根据法律规定,项目审批是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行为,未进行项目审批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2行初28号“原告张润森诉被告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掖市甘州区大佛寺景区开发建设管理处房屋拆迁行政征收一案,见《原告张润森诉被告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掖市甘州区大佛寺景区开发建设管理处房屋拆迁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旭,人民陪审员张艳芳,人民陪审员李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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