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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尽到审查答复义务的应当重新作出答复
已被浏览2781次 作者:房蓉 更新时间: 2018/12/22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零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未尽到审查答复义务的应当重新作出答复


207行政机关未尽到审查答复义务的应当重新作出答复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标签: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程序不当


案情简介:李某某等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余干县财政局申请公开余干县县城西南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信息。余干县财政局在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并没有提供相关信息。李某某等遂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对李某某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余干县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余干县财政局不是唯一管控上诉人所要求公开信息的行政职能部门,驳回了李某某等的诉讼请求。李某某等不服,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余干县财政局以未掌握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仅告知上诉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未告知该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未尽到审查答复义务。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知道西南片区的指挥部在哪且去过,而认为其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本院不予支持。余干县财政局称其未掌握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证明其是经过检索的基础上的,但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仅出具一份书面说明,对于案涉信息的不存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结论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检索义务,故处理程序不当。依法判决撤销余干县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行政判决及被上诉人余干县财政局作出的“关于李雪文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责令被上诉人余干县财政局对上诉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以未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仅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未告知该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未尽到审查答复义务。


案例索引: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11行终70号“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余干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见《李雪文、李崇彪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廖健、审判员刘 铭、审判员郑晓霞),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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