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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的,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1706次 作者:何艳 更新时间: 2019/01/21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一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219没有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的,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没有和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政府没有公告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政府以非法手段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标签:补偿协议|国有土地|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刘某是兴平市某村村民,因陕西双汇肉制品深加工建设项目的需要,刘某房屋被划入搬迁范围内。刘某的房屋已被房屋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但刘某未与兴平市人民政府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16年1月30日、3月15日,兴平市人民政府将刘某的房屋全部予以拆除。刘某不服,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本案中,被告虽对原告的房屋补偿进行了评估,但未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拆除原告的房屋,违反该条规定。故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没有公告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以非法方式强制拆除我们的房屋。


案例索引: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行初47号“刘步林与兴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一案,见《刘步林与兴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宏刚,审判员周昌柱,审判员李为纲,书记员常丹阳)载《中国文书网》(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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