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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判决确认违法
已被浏览3722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9/02/13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二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225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拒绝接收信息公开申请并以国土资源局已对申请给予了公开为由不予答复,法院判决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标签:信息公开|拒收申请|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赵某等10人为河北涞水县某村村民,1999年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后就该承包地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种植树木。2016年其承包地被强占,地上物全部被毁损。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被拒收。赵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违法并责令给予答复。


法院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利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收邮件没有依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不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实务要点:公民有权利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公民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注明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拒收邮件没有依据。

 

案例索引: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行初33号“赵行玉等10人诉涞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行政行为违法”,见《赵行玉、赵行礼等与涞水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员杜朝阳,审判员娄艳,审判员韩艺红),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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