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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即拆除的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1860次 作者:杨梦迪 更新时间: 2019/02/18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二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227行政机关未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即拆除的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实施拆迁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拆迁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标签:强制拆除|房屋征收|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叶某在安庆市迎江区某村有门面房一处,2016年因迎江区东部新城滨江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迎江区政府未经合法手续将叶某的房屋强制拆除,叶某认为迎江区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迎江区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叶某的房屋属于迎江区东部新城一期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房屋范围内,迎江区政府在未与叶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对叶某的房屋组织实施拆迁,该拆迁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迎江区政府对叶某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实施拆迁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拆迁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案例索引: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行初22号“叶贤国、叶伟因诉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见《叶贤国、叶伟等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建平,审判员刘鑫,人民陪审员王裕),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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