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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的,视为存在申请事实
已被浏览2060次 作者:付顺托 更新时间: 2018/04/27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零,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07行政机关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的,视为存在申请事实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机关作出信息公开回复,以上事实可以证明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存在。


标签: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行为


案情简介:2014年2月28日,王某向某国土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因不满回复内容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认为信息公开申请行为不存在。王某不服,诉请撤销市政府复议决定书。


行政机关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的,视为存在申请事实


法院认为:2014年2月28日,王某向某国土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4年3月6日国土局作出回复,以上事实均能证明王某向国土局提交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政府认为以上二行为不能证明王某向国土局提交过政府信息申请,与事实不符。故,判令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实务要点: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机关作出信息公开回复,以上事实可以印证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存在。


案例索引: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行初字第47号“王某与市政府确认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案”,见《王保钦诉郑州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复议申请书违法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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