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小朋友是祖国的花朵。不幸的是,花朵遇上了强拆。近日,又一起幼儿园强拆案开庭。
故事缘起于2017年最后一天,某县政府向李某下达《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认定李某建立的幼儿园为违法建筑,需三日内日自行拆除。
三日后,李某投资1300多万,占地6600多平方米的幼儿园,被6台挖掘机,耗时三天两夜,冒雪强制拆除。拆除后,废墟随即被大雪掩盖。
而据民办教育者反映,同在违建名单的农贸市场和温泉会所却没有被强拆。此情况在县国土局一工作人员处得到了回应,其称,“现在正在给这家会馆补办手续,我知道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政府出于改善人居环境的考虑保留了。至于怎么改善,我也不知道。”
01同是违建,为何同违不同命
我们通常喜欢用绳之以法,来说明相同的事情用相同的标准去衡量。但为何会出现同是违建,一个在大雪之下被强拆,一个在温泉之内歌舞升平呢?
是因花朵柔弱易堪折,还是因为会馆朱门楼台高?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我们可以做的只有诉诸法律,以法绳之。
一看认定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之规定,对于城市规划区之内的违法建筑,认定主体应为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乡村规划区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认定。
二看执法方式。除了强制拆除,还可以限期改正、补全手续、予以罚款等。如在此次违法建筑强拆中,同为违法建筑的温泉会馆就没有被强拆,而是本着所谓改善人居环境的理念去补手续去了。
三看时效。《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对违法建筑的抗辩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
讲完法理,就要讲情理。
02幼儿园强拆,是不是需要更多的人文与法治光环
常言道,法理不外乎人情。
法律是为了保障我们更好地生活,我们不能弃立法目的于不顾,为了执法而执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再看此次强拆,6台挖掘机冒着风雪连续三天两夜,将幼儿园夷为平地。此时,执法的人员有没有想过,他们在怎样对待祖国的花朵,这些幼儿园的小朋友将何去何从。
《行政强制法》所彰显的人文关怀,在此次强拆中荡然无存。我们只看到了满眼的风雪和废墟,没有看到一处绽放的花朵。
法律需要得到良好的执行,人文关怀亦要得到充分的彰显。如果仅仅是因为相关手续的缺失,为什么我们不能通过补办手续,缴纳罚款来替代强制拆除呢?
即使非拆不可,我们为什么又非要那么着急,不能保障幼儿园方面陈述、申辩、听证、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呢?
在强拆之前,为什么我们不能妥善安置这些祖国的花朵们,让他们远离这些冰冷的挖机和凛冽的风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