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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出炉,给被拆迁人带来什么影响?
已被浏览1485次 作者:刘舫汝 更新时间: 2018/09/20

2018年2月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开始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两部司法解释被废止。

 

2018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出炉,给被拆迁人带来什么影响?


新的《解释》出炉,这对广大被拆迁有什么影响呢?今天,盛廷律师带大家仔细研究这部新法,看看有哪些改动对我们的维权有所帮助。

 

01盲目诉讼不可取,否则无法立案!


新《解释》列举了十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如:“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有的被拆迁人希望法院判决上级政府履行监督下级政府的职责,但是在新行诉解释中将这种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明确列为不可诉行为,这是因为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也就无法就此立案。


而且很多被拆迁人不走正规的维权途径,反而不断信访,对信访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又向法院起诉,对于这种情况,新《解释》也进行了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法院不予立案”。


所以,如果被拆迁人对信访过程中的受理、交办、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有所不满,是不能直接对信访处理行为和结果进行诉讼的。


02诉讼时效缩短,维权时机要把握!


新《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这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在进行强拆时没有提前下达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可以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从之前的2年缩短到了1年。


广大被拆迁人需注意,一旦遭遇强拆,或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要及时提起诉讼,不要拖延时间,最后白白浪费维权机会。


03强拆证据收集不再难!


新《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一般来讲,拆迁部门在行政行为中通常处于主动有利地位并掌握证据,还可以根据证据是否对自己有利而决定是否提交。新规制定后,法院可以应被拆迁人的申请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这无疑对违法拆迁起到震慑作用!

 

新《解释》的出现,对拆迁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盛廷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遇到不公平对待,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尽早的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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