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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负有公开的职责
已被浏览1694次 作者:房蓉 更新时间: 2018/06/04
关键词 信息公开申请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二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负有公开的职责


12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负有公开的职责


——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公开法定职责。


标签:信息公开|公开范围|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28日,程某向银川市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东路打通拓宽改造工程及国际汽车城建设项目地段的相关政府信息。2013年12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2013)第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认为程某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程某不服,于2014年3月7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银川市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过程中形成,本应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原告作为银川市兴庆区双庄村三队拆迁户,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告依法有受理原告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据此,判决被告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程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实务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案例索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行初字第3号“程某与银川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见《程新立与银川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一审判决书》(审判长高凤梅、审判员苗自治、审判员王斐),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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