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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知义务即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2385次 作者:信科宇 更新时间: 2018/06/06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二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未履行告知义务即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125 未履行告知义务即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没有向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标签:行政处罚|送达|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黄某的原有房屋位于某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在其原有房屋被拆迁,安置房还在建设时,黄某修建了涉案房屋作为临时过渡房。株洲市规划局对该临时过渡房进行了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明确违法建设当事人,遂通过公告发榜的方式送达了上述文书。并要求黄某在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黄某不服,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议,复议维持后黄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经过调查,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本案涉案建筑物系黄某在被征地拆迁后的临时过渡房,被上诉人株洲市规划局认定涉案建筑物属无主违法建设,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被上诉人以编号的形式作为行政处罚主体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且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相关规定送达给行政相对人黄某,故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符,程序违法。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和株洲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务要点: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四种方式。公告送达的方式只能在其他三种方式都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案例索引: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66号“黄某与株洲市规划局行政管理违法一案”,见《黄某与株洲市规划局行政管理违法一案二审判决书》(审判长罗颖红、审判员梁小平、审判员王敏),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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