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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证据充分并送达相对人
已被浏览2276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8/06/20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三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证据充分并送达相对人


131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证据充分并送达相对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相关规定送达,且不能以编号的形式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标签:行政诉讼| 公告送达|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因征地拆迁,安置房尚在建设中,黄某修建临时过渡房。某规划局以该过渡房为违法建设,又无人认可房主及建设行为,公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黄某为此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某规划局经过调查、告知等程序,符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确认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据调查的事实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行政机关以编号的形式作为行政处罚主体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且无直接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送达了行政相对人,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案例索引: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66号“黄昊与株洲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一案”,见《黄昊与株洲市规划局行政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罗颖红,审判员梁小平,审判员王敏),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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