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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具有保障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权利之职责
已被浏览1589次 作者:段云茹 更新时间: 2018/08/06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三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135行政机关具有保障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权利之职责


——行政机关履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有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权某、徐某等三人因宅基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向贾汪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宅基地房屋所在地段拆迁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一书四方案、征地红线图。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回复称“经调查,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已于2013年8月15日在泉东村委会公示安置方案及征收红线图,2013年9月29日在桃园路二期项目临时指挥部现场予以公示安置方案及征收决定公告,特此告知”权某等三人认为贾汪区国土资源的信息公开回复违法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有义务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主动公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三原告本人或家人的房屋位于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涉案土地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与其利益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其切身利益,故三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贾汪区国土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管理区域内征用土地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具有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对三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作出答复,但其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原告申请的内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其答复称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进行了公示,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答复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按照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有义务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


案例索引: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行初字第006号“权某、徐某等与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权新建、徐祥祥等与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付云汉,人民陪审员李洪梅,人民陪审员王梅)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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