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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已被浏览4637次 作者:顾建愉 更新时间: 2018/09/07
关键词 行政许可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四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4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单位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证书


标签:乡村建设|规划部门|行政许可


案情简介:袁某系陆庄村的村民,在陆庄村拥有承包地,梁山县拳铺镇陆庄村委会(下称:村委会)因陆庄社区居民楼建设占用了袁某的承包地,后袁某从村委会处领取了补偿款,但未搬迁到陆庄社区居民楼。袁某于2013年4月知晓梁山建设局于2009年5月20日对村委员会作出了建字第3708322009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袁某认为该许可证违法向济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袁某遂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拳铺镇陆庄村民委员会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梁山县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案例索引:山东省嘉祥县(2013)嘉行初字第299号“袁龙常与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梁山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见《袁龙常与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梁山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判决书》(审判长张宝厅,审判员高中谦,审判员贾顺启),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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