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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后拆迁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吗?
已被浏览10635次 作者:顾建愉 更新时间: 2018/09/07

村改居就是农村户口改为居民户口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农转非,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或社区委员会。但是在“村改居”过程中如何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是否必须履行村民会议表决、“村改居”后村民待遇问题在实践中没有明确的立法文件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如何转为居委会,需要什么条件,经过什么程序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分别对设立、撤销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上述“村改居”过程中提到的关键问题没有提供有效的解决措施。


村改居后拆迁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吗?


各地就“村改居”问题制定政策不同、执行方式不一,甚至部分地方政府有关“村改居”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规定,是与民争利的行为,侵犯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


相关案例:


鲁某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新郑市,2013年10月16日新郑市政府作出《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旧城区改造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鲁某的房屋在此征收决定的范围内,根据鲁某宅基地地籍调查表显示:该宅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据此,《征收决定》则对鲁某不适用。


但是,新郑市人民政府却主张鲁某房屋项下的集体土地已经于1993年通过“农转非”的方式转为国有土地。即1993年12月3日新政县人民政府曾作出《县政府关于城区无地少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农转非”问题的通知》,鲁某所在地已经实行了集体“农转非”。


村改居后拆迁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吗?


涉及的法律问题:


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26号)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新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县政府关于城区无地少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农转非”问题的通知》是典型的通过“村改居”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


按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是集体土地向国有转化的唯一途径,即通过依法征收完成“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国有化,而不是通过“村改居”方式自然转为国有土地,更没有规定通过改变农民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地方政府通过“村改居”形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有,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的,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或一系列的复议、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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