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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已被浏览2676次 作者:姚玲云 更新时间: 2018/08/27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六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60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未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职责,且能够证明谁是强拆主体时,由该主体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后果。


标签:村民自治|违法强拆|合法性


案情简介:张某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马庄村有住房一套,2015年因华耀城一期工程,需要对张某家房屋进行征迁。川汇区人民政府以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马庄行政村名义进行征迁补偿工作。后评估公司对张某的房屋作出评估报告,马庄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对未签订补偿协议书的村民按照评估报告予以补偿,逾期未腾退的,村委会将强制腾退。2016年3月4日,马庄村委会作出《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告知书》并向张某送达,但张某拒绝签收。2016年10月12日,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管、政法、宣传、安保等部门对张某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且该事件2016年10月13日被发布在汇川政务网。张某中不服川汇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一、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由谁组织实施问题。被告川汇区人民政府提供的马庄行政村村委会村民代表决议和搬迁通知以及告知书,均是书面性材料,而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系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行政行为,仅有这些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系马庄村委会实施。况且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村民自治组织具有实施征地拆迁的职权,马庄村委会没有人力财力来进行拆迁,更没有能力调动多家国家机关单位来进行拆迁。川汇区政务网上发布的信息已经清楚地显示,系被告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告房屋进行的拆除。二、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问题。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其合法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证据。在原告家房屋及其使用土地没有被依法征收,没有对原告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超越职权,且程序严重违法,故应当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实践中,以村民自治的名义进行征地拆迁并实施强拆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职责,且在有证据证明谁是强拆主体时,应由该主体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行初32号“张某与川汇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见《张华中与川汇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任成飞,审判员胡文建,审判员闫政)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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