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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已被浏览3268次 作者:顾建愉 更新时间: 2019/03/06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六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6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标签:旧城改建 |征收决定|产权调换


案情简介:赵某的房屋位于天宁区某街道某村委会某村,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天宁区政府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常天征【2017】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金王家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赵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赵某认为,该征收决定实体和程序均违法,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金王家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位于本市某区范围内,据此,被告天宁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属公共利益。被告天宁区政府基于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所附征收补偿方案,仅有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条款,未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违反了《征收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犯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利。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本案征收项目确属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此,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天宁区政府作出的常天征[2017]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实务要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案例索引: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梅芳、赵国元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见《赵梅芳、赵国元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周雯,审判员翟翔,审判员高淑琴),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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