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手持“房屋征收”小权,竟造大案:虚报冒领征收补偿款665万被判7年
已被浏览188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0/23
关键词

近日,由扬州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街道办社区副主任张某贪污征收补偿款一案,经广陵区法院审理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2016年6月,张某故意将某一个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提高10万元,后找人冒充被征收人将这10万元提取出来。此后,张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开具未填写被征收人姓名的付款凭证交由相关人员签字、审批,或模仿相关人员签字,先后7次虚报冒领征收补偿款665万。其中,最后一次试图冒领243万元时被识破,未能得逞。


1.jpg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男,今年刚满30岁,大专文化。曾任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梅岭街道办事处-锦旺社区副主任、广储社区副主任。


2015年6月起,借用至梅岭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办公室从事房屋征收工作。2016年3月22日,扬州市政府对梅岭街道办事处凤凰桥北街片区进行改造,对凤凰桥北街两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张某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送签、保管、完善拆迁协议,开具付款凭证并请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带领被征收人到梅岭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中心签字领取支票等工作。


因涉嫌犯诈骗罪,5月11日,张某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15日,张某被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决定逮捕。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jpg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过程中,被告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张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于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3.jpg


新闻短评:


在这个征收补偿款贪污案件中,尽管没有直接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但是国家利益却受到了严重侵犯。


张某居然能够借职务之便牟取私利,这暴露出地方行政部门在征拆管理方面的漏洞。尤其是“开具未填写被征收人姓名的付款凭证交由相关人员签字、审批,或模仿相关人员签字”这种情况,显示出其内部办事流程的散漫随意,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才给了张某可乘之机。


对公务人员行为的管理,离不开制度的完善和群众的监督。在征地拆迁方面,老百姓与行政机关的你来我往、沟通互动,都是对依法行政的促进。


作为被征收人,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既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也是对依法行政的有效监督,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撰稿人:胡拓颖/审稿人:何艳/编辑:彭丽颖


评论手持“房屋征收”小权,竟造大案:虚报冒领征收补偿款665万被判7年
最新评论
——— 热点盛廷时评 ———
——— 最新盛廷时评 ———
——— 盛廷推荐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