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一句“最高人民法院: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刷屏各大媒体,细查之下,原来出自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典型案例,以期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在行政强制、征收拆迁等领域,侵害私有产权的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这句即出自本次发布的第三个典型案例: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本案主要案情为
李三德家宅基地上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需要进行拆迁,其与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的金额,同时约定了李三德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交由甲方实施拆迁。随后,李三德交付了住房钥匙,村委会组织了强拆,李三德不服遂提起了强拆违法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
此次强拆系基于《拆迁过渡协议》的合法拆迁行为,遂直接驳回了李三德的诉讼请求。
但二审法院认为
区政府既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在此情况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
其对征收强制拆除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
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总 结
该典型案例,又一次宣誓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强调了“安置补偿”的优先性与合法性,要求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
即使被征收人已经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要强制搬迁,也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征收方就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
此典型案例的发布,无疑对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从另一方面,增强了非诉司法审查对征收工作的约束,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会增多,在非诉审查的这一程序了,被征收人可以抓住这一机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直接祭出“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房屋”,将保护产权推向了新的高度。
撰稿|付顺托
审稿|吴玲君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