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政府号召建养猪场
多年后却被认定为违建,强拆
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胜诉
但养猪场还是被认定为违建
刘先生不服“违建”认定,申请再审
再审最终认定不是违建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某区刘先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下称“镇政府”)
再审诉求:依法变更一、二审判决对“违建”的认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1999年,刘先生响应政府发展养殖的号召,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土地修建养猪场,并办理了合法营业执照。此后经营多年,当地政府为刘先生提供了大量政策支持。
2018年5月,刘先生收到镇政府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养猪场为“违法建筑”,并责令其自行拆除。10天后,刘先生再次收到镇政府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称将于2018年6月4日后对养猪场强制拆除。
刘先生通过提起一系列法律程序成功让镇政府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通知书》。
但是,2018年10月,镇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组织人员将刘先生的养猪场强制拆除。
刘先生不服强拆,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审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但是刘先生的养猪场依然还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刘先生不服“违建”的认定,在盛廷律师的代理和指导下,于2019年9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阐述理由如下:
1、涉案建筑用地来源合法,土地使用合法合规,系积极响应政府政策,按法律要求承包土地进行养殖;
2、涉案建筑自1999年建设至今,始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3、发展规模养殖、支持农户养猪,有政策法律支持,刘先生建猪舍进行养殖系被支持与鼓励的合法行为;
4、一审、二审法院无认定养猪场是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有违司法的谦抑性;
5、一审、二审判决虽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同时认定养猪场为违法建筑,使刘先生虽胜诉但没有获得感。
综上,请求依法变更一审、二审判决书中认定“违建”的相关内容。
法院认为
本案中,对于被强拆的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设:
1、镇政府已自行撤销了对刘先生作出的限拆通知和强拆决定,故该通知和决定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证明本案被拆除之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
2、刘先生一直将涉案建筑实际用于养殖,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其改变了相关土地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途,可以认定其对利用涉案建筑合法开展养殖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赖。
镇政府在未充分考量上述情形,未对涉案土地用途、相关设施性质履行任何调查、核实义务及相关设施是否可补办手续的情形下,以涉案建筑属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除不当。
鉴于终审法院已判决确认倍速强拆行为违法,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后续行政赔偿程序主张并得到一定程度的考量,故本院不对本案提起再审。
撰稿|胡拓颖
审稿|付顺托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