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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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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某村拆迁房屋补偿案胜诉,虽将屋内财物搬出,但不应视为同意强制拆除
承办律师: 王龙 已被浏览2658次更新时间:2020-09-25

土地征收没签补偿协议

房屋就被强制拆除

陕西省万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陕西省西安市万先生

被告: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联系我们:010-86395993


案情简介


万先生是西安市鄠邑区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


2018年9月,被告镇政府发布《集体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公告》,万先生的上述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2018年11月,在万先生未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强行拆除了万先生的房屋。


万先生认为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关于被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职权依据,并且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案中,被告作为镇级人民政府不具有对原告万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且镇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履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进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在此情况下,镇政府对万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显属超越职权、程序违法。


因该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对于万先生所在XX村的拆迁征地补偿款多少未提交证据相佐证,不足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补偿协议,不能成为被诉拆除行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


对于镇政府认为万先生房屋内财物已经转移,拆除当天万先生也将屋内仅有的一床被褥搬出,应当视为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上述情形不能体现原告万先生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万先生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18年11月对原告万XX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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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龙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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