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使提起诉讼,但官司还没结束、判决还没出来,房屋就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很多人会问,起诉还有什么意义呢?
起诉的意义在于,确认政府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这是把拆房这件事做一个法律的定性。一旦确认违法,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老百姓的经济损失,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赔偿金额不能低于正常征收所能得到的补偿。如果不起诉,房子拆就拆了,亏吃就吃了,权益得不到保障,损失得不到弥补。
今天这个案例中,当事人通过起诉确认了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后续可以申请赔偿。
案情简介
云女士是内蒙古呼和浩特某村村民,拥有房屋一处,房屋属于其在村中的唯一住房,且由合法手续。
2019年10月,某区住建局、城管局同某镇政府、某街道办四个行政单位联合向云女士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云女士诉至法院胜诉:判决撤销四个单位联合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2020年4月,区住建局和城管局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称,责令三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逾期将强制执行。
云女士再次诉至法院,但在法院开庭前,区住建局和城管局在没有通知云女士、没与云女士签订征拆协议的情况下,也没有合法手续,就将云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
为此,云女士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住建局和城管局强拆行为违法。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内0102行初110号
案由:云女士诉某区住建局、城管局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云女士
被告:
①呼和浩特市某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下称“某区住建局”)
②呼和浩特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称“某区城管局”)
诉求:确认二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允洲
法院观点
被告区住建局、区城管局是负责对本辖区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管理监督执法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首先,被告提交的《房屋征收通知》《XX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等,是区政府的征收文件,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法律法规依据;其次,被告提交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房屋建筑调查通知书》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案涉房屋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无法证明被告作出的拆除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最后,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行为后,应当进行有效送达,被告不能提供将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有效送达的证据,程序违法。
综上,二被告作出的拆除房屋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