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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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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征地案件:土地还没被批准征收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法院判违法,盛廷胜诉!
承办律师: 渠旺鑫 已被浏览1352次更新时间:2021-09-07

有时候,哪怕相关部门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也不能说明什么,因为房屋征收决定本身就可能违法。比如,如果是征收集体土地,那么首先就有一个疑问,征收集体土地是否得到征地批复了呢?


如果没有,那么征收决定就不合法。


今天这个案例中,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还没有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所以在房屋所在土地仍为集体土地的情形下,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违法的。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案情简介


艾先生是江西省抚州市某村的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2019年11月8日,区管委会作出《抚州市XX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公告》称,因特色小镇项目建设需要,区管委会委托乡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包括艾先生宅基地及房屋在内的该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予以征收。


艾先生以征收公告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区管委会于2020年8月6日当庭出示了《抚州市XX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决定书》。


艾先生认为征收决定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抚州市XX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决定书》。


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赣1021行初220号

案由:艾先生诉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决定案

审理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西抚州艾先生

被告:抚州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管委会”)

诉求:撤销《抚州市XX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渠旺鑫

联系信.JPG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2004年8月28日修正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载明,一、征收范围:抚州市XX区灵某特色小镇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经查,2019年11月8日案涉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尚未被批准征收为国有,故在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仍为集体土地的情形下,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上述规定。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本院综合认定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若撤销该决定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不宜被撤销,应判决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抚州市XX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XX征决字[2019]第1号《抚州市XX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决定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将避免房屋被违法征收,有利于被拆迁人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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