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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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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强拆:未出具合法手续,组织拆除村民房屋被判违法,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常茂生、乔云廷 已被浏览998次更新时间:2022-02-16
关键词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征收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否则,征收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那么,所有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就必然是合法的吗?也未必。本案中,因为修建高速公路而征收房屋,但征收方没有合法手续情况下就对房屋进行强拆,法院最终判决征收方违法。


因此,征收不仅要考虑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也要对征收的程序合法性有所衡量。


【案情简介】


田女士的父亲在某村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田女士父亲去世后,田女士作为合法继承人取得该房屋。之后,田女士的宅基地和房屋因“大理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6月4日,大理市某镇政府在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


田女士认为,镇政府未经法定程序,采取非法手段对原告所有的建筑物实施暴力拆除。没有实体合法依据,拆除行为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自身的财产权及人身安全。因此,田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云2901行初50号

案由:田某等人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

原告:田某等人

被告:大理市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律师 乔云廷律师(实习)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告大理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4日强制拆除原告户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本案中,征收部门在未与被征收人原告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4日对原告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大理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4日强制拆除原告田某等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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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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