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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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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却无报批手续,称只拆房不征地,法院判其违法,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郭晓杰 卢春燕 张洪涛 已被浏览850次更新时间:2022-10-12
关键词 宅基地

严先生是东阳市人民政府某街道某自然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20214他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在未协商补偿安置和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严先生在外陪同妻子看病时,街道办就强行拆除严先生房屋。为此严先生委托盛廷律师,经提起诉讼后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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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在调查案件时,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答复书,获知一个重要信息:此次东阳市政府征收并未办理征地报批手续,遂对此提起针对性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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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案号:(2021)浙07行初13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某街道某村严先生

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郭晓杰 卢春燕 张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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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盛廷律师认为:如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存在法定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征收。

 

委托人严先生的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对应本案征收的土地性质和面积,应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故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系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目前并无依法征收案涉集体土地的相关证据,且被告提出“案涉征收决定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征收所涉集体土地”的主张,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被告称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对案涉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及补偿,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

 

由此,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基础。


但由于本案涉及的某街道某自然村的房屋安置补偿事宜,被告已通过与该村农户签订协议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偿,内容包括以垂直房、公寓式安置及货币补偿等,尽可能地避免了该村农户相应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况且,案涉后金自然村范围内的农户目前已完成签约,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也已经投入建设,建设面积可安置该村所有农户,预计可于2023年8月交付使用。


由此,本案被诉的决定虽存在违法之处,但若就此予以撤销,将会损害区块内大多数签订协议的农户的权益

 

故对于原告提出的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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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总结】


法院支持了律师观点,但从公共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为了平衡已签约搬迁的村民利益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作出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判决,这将促进行政机关合理合法解决当事人的补偿安置,也为彼此协商谈判拿到了更有利的筹码。


注:本案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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