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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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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腾退补偿未能达成一致,被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法院判决撤销,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钟常鸣律师 赵琳律师(实习) 已被浏览783次更新时间:2022-10-16
关键词 限期拆除

在实践中,当双方未就补偿协商一致时,相关单位往往会通过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被征收人造成心理压力,因为限拆决定的下发,一般意味着被征收人的房屋很可能被合法强拆。

 

但是,“违建”的认定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不是“违建”也要进行充分调查,综合考虑历史成因等因素。本案中,李先生通过诉讼,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避免了房屋被强拆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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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北京市昌平区某镇的村民,先后于1998年和2007年与北京市某镇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承包15亩荒地进行开垦。截至目前,合同仍在有效期内。

 

李先生于1997年得到了某镇政府和环保局的审批同意,办理了合法的环保手续,随后建设了约4000平米厂房用于生产,厂房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

 

2021年初,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腾退范围内,因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在双方僵持不下之际,镇政府对李先生的厂房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涉案房屋中近一千平米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要求李先生1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面临强拆。

 

李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在腾退过程中以拆除违建程序为手段对他作出的限拆决定,严重侵犯了李先生作为被腾退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庭审信息】


案号:(2021)京011行初923号

案由:李某诉某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赵琳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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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

 

本案中,一方面,镇政府对涉案建筑进行立案调查之前,即以李某为当事人,对包括涉案建筑在内的多处建筑设施予以协查认定,且在立案后未给予李某陈述申辩的机会,构成程序违法;另一方面,在李某对部分涉案建筑的建设时间、面积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对涉案建设的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

 

因此,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前拆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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