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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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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被当成信访处理?复议机关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承办律师: 刘笑 已被浏览487次更新时间:2023-03-07
关键词 土地征收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核实征地行为的合法性,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申请信息公开。巩先生的这个案件也不例外,但有一点特别的是,巩先生申请信息公开却被误认为是信访行为,这导致巩先生未能申请到所需信息。面对这种情况,巩先生该如何应对呢?

 

【案情简介】

 

巩先生是白山市江源区某村村民,耕种承包地是巩先生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

 

因为某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巩先生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占用,但是相关部门并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

 

为了核实此次征地合法性,巩先生先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区政府收到巩先生信息公开申请后,却将申请转给了江源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处理。

 

最后,巩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被铁路办公室认定为是信访活动,从而导致巩先生最终也没有申请到相关的征地信息。

 

对此,盛廷律师认为:区人民政府有公开的法定职权,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巩先生的合法权利。

 

【复议信息】

 

案号:白山行复决字【2022】56号

事由:巩某不服白山市江源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决议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巩某

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协助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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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

 

1、  撤销江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  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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