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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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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居委会通知村民限拆房屋交出土地使用权,盛廷律师上诉成功撤销
承办律师: 翟根才 单培培 已被浏览416次更新时间:2023-03-15
关键词 补偿协议

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有别于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属于乡镇村公益事业,法律授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限,但也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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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委托人薛先生是青岛市黄岛区某庄村民。自 2020年10月,薛先生的村庄开始启动村居改造。部分村民认为此次村庄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未充分考虑村民各家实际情况,降低了原有生活水平,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拆除房屋,薛先生也是其中之一。

 

居委会认为这些不肯签字的村民直接侵犯了全体居民和村居的合法权益。2021年4月22日,居委会对薛先生等人作出《决定书》,通知他期限内拆除位于房屋及附着物,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话,居委会将强制执行,房屋及附着物将按照搬迁补偿方案以及《评估明细表》进行补偿。

 

薛先生不服,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决定书》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只判决居委会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违法,并未撤销。

 

承办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对《决定书》确认违法而不撤销,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2)鲁02行终1172号

案由: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X社区居委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根才 单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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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上诉人系对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X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22日对上诉人薛xx作出的《决定书》不服提起诉讼,该《决定书》不仅包含收回集体上地使用权的内容,还涵盖了决定对上诉人进行补偿的具体内容。但被上诉人在原审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涉及该《决定书》中补偿事项的有关评估明细等具体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致使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作出涉案《决定书》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重作。原宙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 0211 行初15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X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薛XX作出的《决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X社区居民委员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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