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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街道办委托执法委员会强拆房屋,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违法
承办律师: 翟祎 已被浏览525次更新时间:2023-04-23
关键词 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某社区有合法承包经营的鱼塘共计15.5亩,并在鱼塘边建有瓦房两间。因涉及到某工程项目建设,黄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通告,对刘先生承包的鱼塘和周边房屋实施征收,但刘先生并没有看到任何征收补偿方案,对于补偿数额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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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向刘先生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刘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因为在拆除现场出现了大量执法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车辆,刘先生认为是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违法拆除房屋


对此,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鄂1125行初17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下称“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法院观点】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无法和被征收拆迁人达成协议的情形下,确需强制拆除房屋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及评估财产属性、价格、面积、数量等情形后(如认为房屋为违建,应当由相应有权机关作出认定),依法应当作出相应行政决定,并告知和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复议、诉讼等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依据……

 

本案中,被告未依法举证证明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依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刘某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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