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盛廷公告
NOTICE
盛廷公告
NOTICE
胜诉公告 | 镇政府未经催告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法院判决撤销
承办律师: 钟常鸣 已被浏览382次更新时间:2023-05-30
关键词 限期拆除

【案情简介】

 

段先生是甘肃省某铁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此前,段先生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将村里砂坑地填充,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有营业执照并且依法纳税、合法经营。


2022年5月,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称其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区**区域内乱搭乱建的通知》的规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对此,段先生不服,在盛廷律所钟常鸣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摄图网_501594642_法官法槌和法律文件(企业商用).jpg


【庭审信息】

 

案号:(2022)甘0102行初89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省某铁艺有限公司

被告:永登县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镇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11.jpg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经事先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法定程序即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永登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图片1.png


评论胜诉公告 | 镇政府未经催告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法院判决撤销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