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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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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国土局工作人员丢失手续,致使房屋被自然资源局认定为违建限期拆除,法院判决违法
承办律师: 钟常鸣 已被浏览448次更新时间:2023-06-21

因为国土局工作人员丢失报批手续,导致刘先生的土地未能挂牌。如今遇到了征收,自然资源局却认为刘先生的房屋建设在农用地上,属于违建,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在刘先生提起诉讼之后,自然资源局撤销了该决定书,并以此为由主张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最终,法院判决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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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库尔勒市某村村民,2006年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在该村购买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并取得报批手续,等待挂牌,后被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告知报批手续丢失。刘先生此后一直主张权利,但均未得到答复,刘先生在此一直居住至今。


2020年1月,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因库尔勒市某公路建设项目,刘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23年2月,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向刘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刘先生对决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钟常鸣律师认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应当确认违法,为了维护刘先生的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刘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3)新2801行初34号

案由:责令强制拆除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诉求:确认被告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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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之规定,故本院确认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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