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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多次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无果后,法院这样判!
承办律师: 付顺托 已被浏览439次更新时间:2023-07-03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四川省崇州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因为当地某项目征地,涉及其合法使用宅基地409平方米,集体土地388平方米,承包地2.11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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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于2021年11月向崇州市政府递交《申请崇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增加某项目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2022年2月,王某收到答复。此后,王先生又先后两次递交信访申请书,但至今,崇州市政府未履行任何征地程序。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川01行初3号

案由:不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崇州市人民政府

诉求:

1、确认崇州市政府不依法履行增加某项目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2、责令崇州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履行增加某项目补偿安置决定书面答复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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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系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的法定主体,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前,由其他行政机关履行的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因职权变更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继续行使其职权。


本案中,王某户有部分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案涉申请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其收到案涉申请书后,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处理,将案涉申请事项交由下级排除机关办理,存在不当。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崇州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王某提出的《申请崇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增加某项目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法作出答复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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