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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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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未遵守法规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院判决征收决定违法
承办律师: 付顺托 卢春燕 已被浏览270次更新时间:2024-01-30
关键词 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有严格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征收方未依法定程序来实施征收工作,如对于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未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请求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该违反法定程序的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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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土比先生和其弟弟两人都是四川凉山州昭觉某镇居民,在该处国有土地上各有一栋房屋。2022年年初,昭觉县城乡综合整治专班通知称,因公路加宽需拆除兄弟俩的房屋,但他们一直未曾见过任何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土比先生和其弟弟将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团队,付顺托、卢春燕二位律师作为主要承办律师,在通过调查取证获得土比先生房屋所在土地所涉相关征收文件后,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昭觉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未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参与权等实质权利。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昭觉县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川34行初22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土比xx

被告:昭觉县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 卢春燕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的规定,昭觉县政府因公共利益而组织实施大平巷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昭觉县政府具有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中,昭觉县政府未举证证明大平巷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征收条件尚不具备。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予以了公布,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前,相关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违反相关法规规定,但案涉征收范围内的大多数被征收户的房屋已被征收拆除,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保留其效力。

 

四、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昭觉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7日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

判决书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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