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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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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房屋征收中能否获取其他人拆迁补偿的信息?居民申请信息公开,法院这样判决!
承办律师: 赵志威 已被浏览285次更新时间:2024-01-31

【案情简介】

 

包女士是无锡市某村的房屋的产权人,2022年9月,包女士其所属街道办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自己房屋征收评估结果以及其他拆迁户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偿安置情况。


但对于上述信息,街道办的答复却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包女士认为,某街道办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损害了合法权益,因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包女士提起了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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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案号:(2023)苏0213行初174号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包某

被告:无锡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依法撤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被告某街道办重新作出答复,向原告包某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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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某街道办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本案中,包女士申请公开“本村其他被拆迁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偿安置情况”,某街道办以“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其他被拆迁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从前述规定来看,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并非一律不予公开,此类信息是否公开,需要考虑公共利益与第三方利益的平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信息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以及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即使部分信息客观上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行政机关也应当在权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后进行区分处理。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无锡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告无锡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原告包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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