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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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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拆迁:征收方不交付安置房,盛廷律师介入!
已被浏览951次 更新时间:2021-12-10

山西晋城的高先生有一栋独门独院的三层小楼,房子是1997年信用社为职工集资建设的房屋。在高先生缴纳集资款后房屋转让给了高先生,由于程序问题,目前房子还是其他人的名字。


2020年,该房屋被划分至城中村改造项目当中,高先生就与当地居委会、房地产公司等签订了《补偿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鉴于高先生的土地是国有土地,且面积较大,征收方在合同中约定给与高先生两处房产以及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补偿。签订合同后,补偿款随即到账,但是房屋至今没有消息。


高先生经过调查得知,安置的小区早已竣工且具备交付条件,唯独不见征收方过来交房。高先生担心自己的个人权益遭到侵犯,便立即与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


与盛廷律师沟通中,高先生说自己并没有见过任何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相关文件,征收拆迁公告到时见过,不过是在2014年,距今已经7年多了。为此盛廷律师专程前往晋城进行实地考察,并帮助高先生的房屋拆迁纠纷问题理清了思路,为高先生维权提出一系列解决方案。这一行为得到了高先生的高度赞扬。最后高先生决定将自己的房屋拆迁纠纷案交由盛廷律师代理,要回自己的房子。

联系信.JPG

 

盛廷小贴士:


征收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会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把协商的成果固定下来,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关键是:协商约定的补偿安置事项一一明确到位,尤其是选择产权调换的,要把安置房的具体位置、性质、用途、质量、户型、面积、交房期限、办证、结算面积差价、违约责任等要表述明确,以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签订协议时,不要签空白协议,不要轻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双方要同时签字盖章,要保留补偿协议书原件。如果有的征收人员以内部审核或拿回去盖章为由拿走协议书,要用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证据。

为了防止征收方不按时支付补偿款,协议中可以约定“支付全部补偿款后再搬迁”或“支付全部补偿款作为补偿协议生效的条件”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公告中的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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