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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公告 | 公司租赁村小组仓库场地建厂房,12年后却被认定为违建,这是为何?
已被浏览19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11-10

因厂房被认定为违建,上海奉贤区的张女士(化名)找到盛廷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张女士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张女士的公司作为乙方与上海市奉贤区某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该村一小组仓库场地建设厂房,面积为2亩。协议约定:租赁期间如遇动迁,补偿乙方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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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下土地后,张女士的公司在该地块上加盖了厂房用于合法经营,直至今年9月,公司收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造仓库厂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你(单位)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9月12日,镇整治办公室下发了《告知书》,该告知书称:“相关部门将依法组织进行联合整治,要求各业主、经营户于2023年9月19日之前自行搬离并拆除违章建筑,配合整治,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离、拒不拆除违章建筑、拒不整改,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针对无证无照经营等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取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女士认为自己的厂房不属于违建,她希望盛廷律师介入,帮其提起专业法律程序应对此次违建认定处罚程序。盛廷律师团队接受张女士委托,将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合适承办方案,尽职尽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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