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并非大家想的那么简单,它分为行政强拆还有司法强拆,今天小编主要给大家说一下关于司法强拆的相关法律问题。
所谓司法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说明,如果我们对于补偿不满意的话,不要去拖延时间或者放任不管,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权利,否则,就会保不住房子。
进行司法强拆需要符合的条件:
1、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拆的时候,除了要提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强制拆迁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3、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4、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6、而且该申请还必须在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强拆的主体一定要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的前提要是大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则失去了事实基础。
七种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形:
1.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基本保障;
4.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 超越职权;
7.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的申请,法院都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的执行机关。
当我们的房屋遇到拆迁时,一定要了解这些内容,不要将自己的房子慢慢推向强拆的深渊。保住房子,维护权利才是我们最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