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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可以不请律师吗?请北京的动迁律师有用吗?
已被浏览2431次 作者:张双艳 更新时间: 2019/03/22
关键词 以案说法

昆明市五华区的柳先生被强拆后提起了对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却以柳先生与此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那么,一审法院为什么认定柳先生与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柳先生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承办律师使用了哪些法律规定进行了抗辩并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呢?且听律师如何讲解。


动迁可以不请律师吗?请北京的动迁律师有用吗?


【本期重点】政府说你家房子不在征收范围内?是真的吗?

【项    目】“城中村”改造项目

【地    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某村


【案例背景】


昆明市五华区的柳先生(化名)和其他四居民在当地都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7年底,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该区开始征收动迁。因补偿标准过低,五位被征收人未与政府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随后,房屋被强制拆除,在此情况下五位被征收人共同委托翟律师为其维权。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故得知区人民政府曾于2013年11月发布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公告》(下称“《征收公告》”)。


柳先生等人认为该征收决定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柳先生等人与此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采纳了翟律师的代理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期律师:翟根才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十年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技巧和极强的应变能力。


擅长:维权策略的制定,准确把握复杂案件的争执焦点,用简练的法理进行质证、辩论。




【盛廷普法】


本案焦点问题一:柳先生等人与本案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柳先生等人持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涉案土地是国有土地。根据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范围,柳先生等人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确属被征收对象。故柳先生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柳先生等人现持有昆明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柳先生等人的房屋项下确系国有土地(涉案土地)。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柳先生等人虽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柳先生等人)房屋下的土地并未由集体征收为国有土地”系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焦点问题二:征收公告没有张贴在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区域,三年后柳先生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


区政府对柳先生等人房屋进行征收,本应将《征收公告》在被征收人房屋所在的区域进行张贴公示,但区政府却将《征收公告》张贴在了别的地方。一般的情况下,柳先生等人不可能知道《征收公告》的内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柳先生等人在3年后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到征收公告的内容,再行起诉的行为不超过法定时限,这样的认定和处理是公正的。


本案启示:


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征收范围,大家要注意你家在不在征收范围内,当然也要区分一下你家是不是国有土地,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你和征收决定就没有利害关系,你的房屋不应被征收。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公示地点和公示方法,一般而言,国务院590号令规定的公告,目的是让公众知晓征收与补偿行为内容,所以公告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以及周围醒目、便于公众阅读的地方。而实务操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贴公告、贴的范围不明确、地点不醒目、公告时间过短等情况。这样会从根本上失去让公众知晓的目的,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也无法得到保障,同时行政机关也将面临行政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风险。


作为被征收人,不管是从征收的程序上还是实体内容上,一定要足够重视,处处留心,这样才不会被轻易蒙蔽,自己在整个征收动迁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才不会被轻易侵犯。


编辑:双艳

视频:大眼

审稿:书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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