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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最高法指导
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已被浏览2400次 作者:卢春燕 更新时间: 2019/08/28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零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305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行为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拆之前,应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申诉权,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标签:强制执行|违法建筑|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

王某拥有嵊州城市户口,受让了西求村两间老屋后,在其中一块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嵊州市鹿山街道认定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予以腾空。鹿山街道张贴责令限期腾空通知书,要求该违建户搬迁腾空。20日后再次张贴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催告违建户自行整改,并告知逾期将提请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建筑物。随后发布了拟拆除王某所建房屋的公告,并强制拆除了王某的房屋。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嵊州市鹿山街道在强制拆除原告建造的房屋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给予王某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更没有告知王某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强拆过程中,鹿山街道没有制作现场执行笔录,也没有通知王某到场,就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原告建造的房屋,应认定鹿山街道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负有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处置的行政机关,在拆除违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案例索引: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行初99号“王钧与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嵊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见《王钧与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嵊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吴行、审判员王海燕、人民审判员),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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