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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规划局应法定期限内回复
已被浏览220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四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49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规划局应法定期限内回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属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范围,其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标签:信息公开|规划许可|法定职责|主动公开


案情简介:2015年7月20日,孟某以EMS方式向某县城乡规划局申请书面公开“顺平屹马汽车配件产业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015年7月22日,县城乡规划局签收后,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孟某诉请确认县城乡规划局不作为违法。


法院认为:孟某申请公开内容属于县城乡规划局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城乡规划局对孟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作出答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县城乡规划局应当在收到孟某申请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属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范围,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案例索引: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初字129号“孟某与某县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纠纷案”,见《原告孟大奇与被告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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